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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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和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条所称的“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按照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应当履行特定的国防教育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国防教育工作。任何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指该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防教育法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防教育事业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是由行为人的主观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发生危害国防教育工作的后果,然而根据其所担负的职责和行使的职权范围,事先应当预见到任何工作失职、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因行为人主观上疏忽大意、掉以轻心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抱着侥幸心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最终酿成事实上的危害后果。例如,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上述规定都表明本法对于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如果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学校领导对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军事夏(冬)令营或少年军校活动,未做周密计划,措施不力,管理松懈,致使发生学生伤亡、财产受损等严重后果的,就应当给予相关渎职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该人员利用从事本职工作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者滥施权威,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致使国防教育事业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大多出于故意,往往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联系在一起。因此,对在国防教育中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该人员出于私情或者受其他个人利益的驱使,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防教育事业遭受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了比一般责任人更重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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