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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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军队、武警部队有义务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军事部门和各级人武部在全民国防教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除以主要精力抓好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外,还应积极给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军队、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中,具有自身优势,应当起到骨干作用和示范作用,积极协助地方做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二是军队、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既要保证部队完成自身担负的任务,又能使其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做到二者兼顾。一方面,地方开展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可以向当地驻军提出予以支持和协助的需求;另一方面,军队、武警部队在不影响完成正常战备、执勤、训练任务和保密的前提下,尽其所能地为地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在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工作上,需要军地双方相互支持和理解。三是军队、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主要方式是选派军事教员和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这是军队、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最大的优势,也是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最缺少、最需要的方面。因此,军队和武警部队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好选派教员,提供军事训练场地、设施的工作,就是对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最大支持,必将有力地提升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整体水平。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这是国家为了发挥军队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特殊作用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开放军营、介绍部队荣誉史、展示武器装备、提供国防和军事知识咨询等,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军营开放制度在国外早已实行,一些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就设立了军营开放日活动。我军进驻香港后,也建立了军营开放制度,在国庆节、香港回归纪念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驻香港部队的部分军营对社会开放,欢迎香港居民参观军营,体验军营生活,与部队官兵进行联谊活动,既展示了驻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又融洽了驻军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家确立军营开放制度,可以使公民了解和学习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奉献精神与牺牲精神,增强国防观念,也有利于增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部队自身建设。根据本款规定,军营对社会开放是有条件的。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由于军营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场所,担负的任务不同,因此,军营开放应坚持既不影响部队战备工作,又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原则,同时还要考虑方便群众参观,有利于扩大教育效果。向社会开放的军营应当经军队主管机关批准,军营开放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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