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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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国防教育大纲、编写国防教育教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防教育大纲是国家组织实施全民国防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它直接关系到全民国防教育的质量、发展水平和各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国防教育法调整和规范的是全民国防教育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它不可能全面规定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接受国防教育的具体标准、要求和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防教育大纲又是落实国防教育法的实施细则,是具体指导全国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文件。本条第一款关于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有二层含义:一是全民国防教育应当使用统一的教育大纲。这是因为,全民国防教育是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的,是服从服务于国防需要的,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可以使大纲所规范的各项内容更好地体现国防建设对全民国防教育的总体要求,使全国各地在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中,形成一盘棋,更好地反映和维护国防的整体利益,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长远发展。二是国防教育大纲应当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这样规定与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地位和职能是相适应的。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是其依法履行职能的要求。

国防教育大纲的基本框架,应当包括实施全民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国防教育对象的分类及其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国防教育的途径、方法和步骤,实施国防教育的各项保障措施和要求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防教育教材的编写主体和编写原则。国防教育的实践证明,只有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编写比较系统、全面、具体的国防教育教材,把国防教育大纲的要点分解细化,才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更好地进行国防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防教育大纲是编写国防教育教材的依据,国防教育教材是落实国防教育大纲要求的施教材料。由于国防教育实行分类施教的原则,国防教育教材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因此,国防教育材料的编写主体不同于国防教育大纲的制定主体,它可以由国家和军队的有关部门或者各地方组织编写。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个是分类原则,即分别针对领导干部、大中小学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职工、普通公民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不同对象,编写适合于教育对象需要的国防教育教材。另一个是结合原则,即编写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多年的国防教育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对这些经验和做法应当认真总结提炼,并充分地反映在国防教育教材的编写中。

从立法角度讲,本条关于国防教育大纲和教材的规定还有一层意义。即将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教材纳入法制范畴,推动全民国防教育走上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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