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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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以及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保障国防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和设计,以便为解决各项具体保障问题指明方向,确定原则,提供指导。基于这一思想,本条首先明确了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首先,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领导国防教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忠实代表,作为国防教育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对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负主要责任。本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方式是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一方式,有着丰富的内涵和要求。其一,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总体,包括各个生产部门和为生产服务的流通部门。社会发展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有意识地扩大其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规模。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预先将国防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将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必要内容纳入其中,而不是排除在外。开展国防教育是提高全民族、全社会国防意识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公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基础工程,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二,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教育的对象类别、规模大小、布局远近的不同情况和实际要求,综合考虑,分别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其三,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有不同的层次要求。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政府的计划比较宏观、长远,下级人民政府的计划比较具体、现实;上级人民政府的许多规划需要下级人民政府具体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防教育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使国防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防教育工作。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意识”,这表明中央从宏观战略上已经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加强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认真做好国防教育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本条在明确了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之后,紧接着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这项规定确立了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原则,有两层含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确定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开展国防教育不能没有经费保障。各地国防教育的实践表明,必要的财力支持,是保障国防教育顺利进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对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项目方面有不同的需求,国防教育法不可能逐一列出具体的需求标准,只是提出一个总的要求,即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确定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划拨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数额时,都应当按照这一要求执行。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既要考虑需要,也要考虑可能。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必需的国防教育经费,以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国防教育经费还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所增长,以适应国防教育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国防教育经费的规模不能超越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国防教育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只有国民经济发展了,财政收入增加了,国家才能拿出更多的经费满足国防教育的需要。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也就是说,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是通过财政预算的途径加以保障的。财政是指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参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实现职能的基本形式。预算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对未来一定时间内收入与支出的计划。将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保证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其中。从国防教育的实践看,为保证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的落实,有的地方不仅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且还在预算中单独列项。根据国防教育法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立法思想,这种做法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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