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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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开展国防教育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履行国防教育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对国家机关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要求。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和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掌管着国家政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能。国家机关履行和实现国家职能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强弱与安危。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履行国家职能,行使好手中的权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加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防教育法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必须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比如,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负责国家的立法工作,应当注意从国家立法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履行国家立法职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内容的国防教育。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应当注意从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本条第二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国防教育方面提出了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的规定,是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特别是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责任,就必须学习国家的国防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机关工作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而且必须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树立起应有的国防意识,才能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对国家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是对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国防教育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从事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这类人员在接受国防教育方面提出特殊要求,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在国防建设领域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和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防建设领域是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科技知识含量很高的领域。因此,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担负领导职务,还是从事一般工作,要做到不辱使命,胜任本职工作,不仅要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专门的国防知识和技能。只有努力地学习并真正掌握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才能在工作岗位上尽心尽责地做好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条第三款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履行组织、领导国防教育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这是国防教育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规定。

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实践证明,各级领导干部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各地区经济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担负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国防意识的强弱,对国家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影响重大。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也证明,各级领导干部在国防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国防教育搞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只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视国防教育,把国防教育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活动亲自参加,重点问题亲自解决,这个地区、这个部门的国防教育就搞得好,工作就富有成效。反之,国防教育就排不上位,工作难以开展。正是由于领导干部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中,在国防教育中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条在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之后,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这是国防教育法赋予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责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好的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各地的经验,领导干部要履行好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应当注意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决策作用。领导干部在国防教育中的决策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影响着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发展水平。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把国防教育工作摆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注重统揽国防教育工作的全局。对于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全局性问题,要加强决策,并通过及时、正确的决策去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工作的发展。二是协调作用。国防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军机关,宣传、教育、民政、文化等各部门,工、青、妇等各社会团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因此,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有关方面和部门在相互配合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机关、各部门在抓国防教育工作中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三是表率作用。领导干部既是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在组织、领导国防教育的同时,必须遵守国防教育的各项制度,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通过自己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本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本部门的所属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自觉接受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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