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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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目的是要通过相互交流、沟通、影响,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为最后表决提供基础。但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原则上不作决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表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及其相关工作和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发挥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作用,督促报告机关改进工作,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予以认真整理,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分组会议发言,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如实记录,力求准确无误,送经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5日内,将会议对专题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正确反映出席、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并经有关专门委员会核阅后,由秘书长签发,印送有关机关。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这实际是把整理送交意见的工作程序化,可供各地在执行监督法时参考。

二、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反馈

审议意见从性质上来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且经过了较为严格的整理、核阅程序,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常委会的意见,因此报告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对于反映的客观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对于合理的建议,要在工作中采纳吸收。为了督促报告机关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本条设计了反馈机制:一是报告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送交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当对照审议意见,审核报告机关为研究落实审议意见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对没有吸收的意见,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说明和解释。二是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报告机关最后形成的处理意见,还应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要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通过以上两次反馈,使报告机关与人大常委会之间进行充分沟通,推动审议意见的处理。这种处理机制,既不是硬性约束,要求报告机关必须执行;也不是毫无效力,任由报告机关自行处理;而是一种相互沟通协商,尽量吸收审议意见的合理成分,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三、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后,都要作出决议,表示批准报告,并就有关工作予以强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般不作决议,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才作出决议。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差别,可以理解为,代表大会是听取“一府两院”全面的工作报告,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新的一年的工作进行安排,需要确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作为工作部署安排的依据。而专项工作报告只是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报告,通常这方面工作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一般情况下不需作决议,只有在必要时才需要作出决议。对于必要时如何判断,法律未作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还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可循。考虑是否有必要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决议,一是对报告的专项工作是否需要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如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不予重视,未进行相应的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不满等;二是报告的事项特别重要,需要由常委会形成决议,表示明确意见,支持报告机关开展工作。常委会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要严格执行决议,按照决议改进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向代表通报和社会公布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每年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一个重要内容是报告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向代表通报,既是人大常委会接受大会监督的具体体现,又是让代表了解参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形式。向代表通报的内容包括: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或执行专项工作报告决议情况的报告。通报的形式可向代表印发上述材料,也可以在代表活动中,通过口头形式通报。

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公开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会议公开举行,允许新闻报道和公众旁听;监督结果公布等。向社会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或执行专项工作报告决议情况的报告,是公开监督原则的重要体现。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要求常委会通过公报、报刊、网络等载体,主动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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