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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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途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使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选定规范化、科学化,防止随意性,保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本条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执法检查能够比较系统地发现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也是人民群众所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水法实施中所涉及的饮用水源污染、产品质量法所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土地管理法所涉及的乱占耕地等问题。同时,执法检查还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越来越高,很多都是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而提出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实行兼职制,履行代表职务,不脱离本职工作。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中,工作在各条战线,对社会实际有深切地了解和把握。这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优势。事实上,历年来代表提出的建议,都直接来源于社会生活,来源于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来源于代表工作的实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是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重要来源。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将代表建议进行整理研究,总结、归纳出代表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议题的选定要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本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和问题的形式、渠道未作规定,应当说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所有的履职行为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和途径提出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各项议案、各项报告时发表审议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中以及通过提出议案、建议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直接就选题提出的意见;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成员在研究相关工作时提出的问题等。

四、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是做好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宝。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专题调研工作,先后就农业政策、金融支农等开展调研,取得一批调研成果。2005年中央9号文件提出,“专门委员会应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因此,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对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建议就此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可以了解到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等。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都是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不限于上述五个方面,其他渠道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新闻舆论反映、报道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查批准决算等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都可以作为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所考虑的因素。

上述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有一个显着特点,即突出“问题”意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要根据“问题”确定,而不是一般地泛泛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问题”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突出性,是各种问题中的重要问题,是主要矛盾的体现;二是具有集中性,是不同群体、不同方面共同反映的问题;三是具有普遍性,是广泛存在的问题,而不是零星的、个别的问题。根据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利于集中监督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根据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际上也是把委员、代表所关心关注的问题、所要了解的事项融入到了专项工作报告,是把“询问”和“质询”固化到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除了人大常委会根据反映的问题主动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外,“一府两院”也可以主动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也应当是属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不应是一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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