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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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主旨

本条是关于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各方面的意见作出回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工作评议的一个通常做法,就是评议工作组在对被评议机关的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后,要与被评议机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监督法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总结、规范。

第一,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有关的意见汇总整理。包括年度计划确定的议题向社会公布后,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研收集、了解到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团体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意见;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意见等。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各方面意见的汇总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要尽量避免延误、错漏、重复。各方面在就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提出意见的同时,也可能就其他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汇总整理交报告机关研究的意见,应重点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至于其他方面的意见,可根据情况另行处理。汇总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应突出重点,在肯定相关工作成绩的同时,重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汇总的意见应报经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核。

对于汇总意见送交报告机关的时间,本条未作规定。考虑到报告机关要对意见进行研究并在报告中反映,并且专项工作报告要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0日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因此,汇总意见应在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之前一段时间送交。

第二,报告机关应当对送交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报告机关要深入研究意见提出的背景,针对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回复和响应。对于要求了解情况或者因不了解情况而提出的疑问,应当全面、客观地说明相关工作情况;对于反映的客观存在的问题,不能回避不理,或者是避重就轻,应当全面、客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影响后果以及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对于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说明;对于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积极研究进一步解决的方案;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于要求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工作中的失误的意见,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处理。对于确属违法或失误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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