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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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决算是对财政预算实绩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岁入岁出所进行的确定性计算。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是预算审查批准权的延伸。由于决算的编制赶不上人大的会期,因此,在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之前,人大通常授权本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由此建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决算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法律制度。同时,预算法也要求决算草案应当“报送及时”。因此,本条对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时间以及决算草案的编制要求作了规定。

第一,关于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时间。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或者审查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按照以上情况,中央各预算单位在每年的预算年度终了后即年初开始编制决算草案,然后汇总到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再根据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然后报国务院审定,国务院审定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在逢双月下旬召开会议。如果提请4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因需要提前1个月即在3月份报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与人大的会期重叠,时间上比较紧张。因此,多年来的做法也是在每年的6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1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时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于各地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很不一致,所以监督法只是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至于具体的时间,可以该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规定。

第三,关于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以便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内容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上年补助收入、调入资金、上年结余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及财政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编制决算草案的总的要求,就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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