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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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关系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必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乃至保障整个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平稳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它又是关系到贯彻和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它还是关系到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劳动权等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促进公民的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成为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

二、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的必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的体现,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属于而且也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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