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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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主旨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

释义和理解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企业所负的社会责任之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取自身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

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这些社会义务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视对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企业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影响逐渐加大。特别是超大型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其牵涉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更加广泛。对企业的行为加以规范,仅依靠道德上的约束是不可能解决的,有必要加强法律上的规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领域越来越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问题也就凸现出来。各国相继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将企业在该领域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强制企业履行。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也存在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从短期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看,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为劳动者提供较好的报酬和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劳动环境,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以致降低。业的竞争力。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投资必然会流向那些成本尽可能低、利润尽可能入的企业。而不是那些承担了社会责任而致使利润下降的企业。这样,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力而不得不被市畅淘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是不利的。但是,从企业长期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于短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长期良好的发展时期,二者相互结合。互相促进。因此,企业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更应该关注企业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为了维持企业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第二,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从二者的联系看,企业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而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企业的发展,二者的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同时,企业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其利益具有独立法,其目标在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共益性,其目标则在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加,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其利益必然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企业的目标要服从于社会利益的目标,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提供劳动考较好的报酬和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物质保障。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如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女职工、和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依法或者依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I资标准;依法参加各项让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在配合支持检查、调查方面。如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入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接受并配合就调查事项的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配合监察人员采取记录入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等。

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应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相

对应,在条例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获得国家赔偿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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