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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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主旨

本条是对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参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合法组织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法》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组织具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系统、领导机构、组织原则和活动章程,有义务也完全有能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发挥工会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在制定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不仅有利于降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成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作用·增加他们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很好的基础,也有利于逐步实现宪法规定的;劳动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二、工会的监督方式

根据 《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有:

1、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工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对职工不公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4、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5、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6、配合、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7、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情况;8、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帮助职工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相互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重视工会的作用,支持工会积极发挥作用。鉴于此,条例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工会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作用,而且为了保障工会作用的发挥,在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这两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按照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第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具体措施。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尤其要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第三,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可就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四,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申,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及时对工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

第五,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中被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统一颁发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作用。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本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企业工会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应通过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分厂、车间和班组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搞好日常监督,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对重大问题,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查处。

第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执法力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责任者,必须严肃查处,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认真执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第八,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不断探索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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