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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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检查措施及当场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处理决定公正合法。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考察的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从法律上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的权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检查,依照法律程序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行使调查、检查权,及时公正地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常采取的措施,也是国际劳工公约赋予劳动监察员的权利。根据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劳动监察员可以在日间或夜晚任何时间不必事先通知而自由进入应受监察的工作场所。还可以于日间进入他们有正当理由确信应受监察的房屋。在德国、法国等国家,劳动监察员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受到阻挠,他们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协助。对阻挠情节严重的雇主,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可随时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阻挠拒绝。通过对劳动场所的巡视及与劳动者的交谈,可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发现违法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有权询问有关人员

即向有关人员询问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时间规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被询问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监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由执法人员两个以上在笔录上说明拒签的原因。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间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时,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检查时,在初步掌握一定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查清、问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如用人单位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个法定义务,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在限定的限期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拖延。有些事项由于被调查、检查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不能及时作出解释或提供有关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用人单位自收到调查询问书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携带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所在地接受调查。调查同样要制作调查笔录。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的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需要了解的事项,有权记录、录音询问有关人员的情况,查阅、记录、拍照、复制被检查用人单位的员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照相、录像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特别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现场。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形成对监察事项的确凿证据,从而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劳动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费情况时,需要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率和准确性,应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多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确定是恶意拖欠还是确无能力。由于涉及财务方面的专业。在调查、检查时。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缴纳社会费情况进行审计。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除承办该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外。还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具体内容。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作出的报告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是否违法的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除本条例规定的上述调查、检查措施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条规定既是对证据的保全措施,也是行政机关调查、检查的措施。其中的登记保存措施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这个措施,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销毁、转移能够证明其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该措施是对用人单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是必须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如用人单位可能销毁其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工时记录,或能证明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行为的工资发放表等。而且这些证据对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具有直接或必要的证明作用。二是办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程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要向用人单位出示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的决定,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保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保存物品名称。并制作登记保存笔录。由执法人员、用人单位代表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三是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取消登记保存措施。用人单位在登记保存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有的地方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通过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检查时的扣押权,在实际运用中,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当场处理的规定

在当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数量大的情况下,对其中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违法案件规定当场处理,有利于及时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客观上也方便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不需要行政处罚事项的当场处理

这是国际劳工公约中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如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时,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不需要行政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如用单位刚招收一名劳动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当场责令限期改正,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将当场处理情况报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二)当场行政处罚

即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后果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当场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掌握确凿证据,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可以根据现场发现或立即查明事实就能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具有法定依据。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否则,不能适用当场行政处罚。

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要求。根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只有警告和罚款两个行政处罚种类,而且,罚款有数额限制,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其他行政处罚都不能适用当场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应按程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首先要表明身份,出示技法证件。然后向用人单位讲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允许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神应当当场交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用人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谓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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