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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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仲裁开庭审理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以开庭进行为原则,只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才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书面审理。

开庭进行审理是指在仲裁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在仲裁庭上,对当事人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解决。

书面审理则不要求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亲自参加,而是根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人证言、证据材料、鉴定结论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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