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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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致法规的规定计算。

主旨

本条是对税法优先原则的具体阐述。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应于原内资税法的第九条和原外资税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新旧相比,文字表述稍异,基本精神不变,是对原条款的继承和保留。因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的目的与宗旨各异,所以,对于同一笔交易的处理,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很可能出现差异与抵触,这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在处理二者的差异时,各国一般都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我国原内外资税法也都遵循了这一原则,新税法也不例外,延续了这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本条所内含的税法优先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耐,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一般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时候,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我国l994年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时,在处理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关系上,采取的是“纳税调整体系",即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可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两者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现行税法仍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与征收所得税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给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关于该实体准确的获利可能性、偿债能力和潜在的盈利能力分析。而税务会计的唯一目的是确定一定期间纳税人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以便据此征税。

绝大多数国家认为,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典型惯例并不适合征税的实际需要。比如,会计上确认收入要充分估计将来承担的义务或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经济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国家已经赋予经营实体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的经营风险,国家将不予承担。否则,将导致风险程度不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因此,财务会计法规的一般观点很少能作为彻底界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适当工具。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造成了一些税收上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为收入,而税收上不应该确认为费用的,在会计上却可以确认为费用。如果对于这些差异,不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必然会导致大量的企业利用这些差异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从而对国家的税收利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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