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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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安装此装置,主要是因为燃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往往祸及无辜,一家发生事故,邻里遭殃。日本等发达国家规定,公共住宅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我国上海、大连等市也规定燃气用户要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因此,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方面的责任作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相关管理职责

本条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本条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维修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有关产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推广使用的办法、组织对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安装维修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招标投标,加强对与当地气源适配的燃气器具的市场管理,制定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规程等。

二、关于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

当前,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用于管道燃气的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过流保护装置和用于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阀、过流保护装置等。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主要是指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等器具。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居民用户需要同时在同一用户中安装使用,也可以由用户选择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者选择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一般来讲,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安装管道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逐步应用带过流保护装置的安全阀、软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经济基础,考虑当地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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