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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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高分子化学或者参与的信息,对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在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充分体现便民的要求,要通过多种方式保证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程序、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都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二是,要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效益,在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尽量减少公开的成本,提高公开的效率,降低财政的负担;三是,在进一步畅通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新的公开方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四是,既要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渠道作出规定,明确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也要鼓励行政机关因地制宜的拓展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是各级政府办公厅主办,刊载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政府出版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公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形式。

二、政府网站

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组成的政府网站体系基本形成。

三、新闻发布会

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执政文明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政府调解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的手段,也是政府主动沟通媒体、加强舆论引导的重要途径。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也是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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