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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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硬性规定,是落实本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保障;二是,要求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告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这是对各行政机关的弹性要求,强调因地制宜;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一、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现有资源,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既是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又是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复制手机和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放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服务。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设立,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二、鼓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开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除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外,条例还结合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经验,鼓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独特作用,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掌握的政府信息及相关资料、文献更加全面、丰富、完备,更好地利用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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