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江河源头地区,特别是长江、黄河等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地区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状况,对维护整个流域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水源涵养区对流域水资源状况、生态状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流域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和防洪安全。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具有重要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关系国家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关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视这些区域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因此,国家应切实加强这些地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证其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持久发挥和良性循环,维护江河安澜,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政策。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要在流域上下游等区域间既公平承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同时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成果(效益)。国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缓解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不同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生态和经济建设双赢。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探索了多种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广东、河北、福建等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从其水电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作;山西柳林、河南义马等地采取以治理代补偿方式,开展“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一企一策治理一山一沟”,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负责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防治,实现了生态和经济建设的双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