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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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义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主旨

本条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专卖,应属国经济政策经济制度范涛,即使由国家颁布法律、法规,对某种商品特许专门机构经营,并实施行政监督的一种制度。也有从字面含义理解为商品流通范涛,既指专门从事某种、某类或某个品牌商品的经营活动。

我国历史上曾对酒、盐等实行过专卖,如古称“榷酤”,即指酒类专卖。“榷”独享、专权的意思,“酤”是买的意思。转卖在英语中对应的词是MONOPOLY,即垄断经营的意思。如果是国家规定对某种商品实行垄断经营,即可称专卖制度。

专卖可以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国家专卖和地方专卖。所谓完全专卖,即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均实行专卖管理。所谓不完全专卖,是对生产经营的部分环节,主要是在销售环节实行专卖管理。地方专卖是相对国家专卖而言,也可以称之为不完全专卖。即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对某种商品实行专卖。如解放初期,我国在东北大区实行的烟草专卖以及目前有的省实行的酒类专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地方专卖,往往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专卖与专营有一定的区别。专营强调的有商品的销售环节。专营是政府在某个时期,根据某种产品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供需情况,采取行政命令方式,指定机构统一经营的阶段政策。而专卖,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一项较长期的、固定的管理制度。

烟草,从植物学概念讲是一种草本植物。因过去其叶子通过人工或机械加工可以供人吸食,所以人们习惯称种烟叶,而不叫种烟草。在现实生活中,烟草一词更多地使用在经济领域,如称烟草企业、烟草行业,其一是指从事烟叶、卷烟生产经营的企业,二是也包括与卷烟生产有直接关系的配套企业。而按照法律的规定,称之为烟草专卖品的,不仅包括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雪茄烟,也包括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由于吸烟有害人体健康,而国家对烟草生产实行高税政策,这又关系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对烟草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法制度。《烟草专卖法》对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而本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义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据此理解,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烟草这种特殊行业、特殊产品实行的一种特殊管理制度。这其中包括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实行垄断经营的烟草公司;对有关烟草专卖品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具体规定,等等。由此构成了国家授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烟草实行垄断经营的完整体系。因此,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行政管理权限和生产经营管理高度集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法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对生产、经营转卖品的企业、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我国对烟草专卖始于1915年。当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全国烟酒共买暂行简章》、《烟酒公卖栈组织法》。之后,民国政府继续对眼实行专卖。1927年公布《烟酒公买暂行条例》,1942年又制定了《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等。旧中国的烟专卖注重的是征收税费,但有于外国资本的大规模侵入和国内官僚资本的控制,加之连年战乱,无法实行全国范围内的专卖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东北大区实行专卖,成立了东北烟酒专卖总局和烟酒公司。1951年开始中央人命政府财政部发布《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试行草案》。从1953年开始,国家决定对卷烟实行统购包销政策,续而又规定卷烟盘纸、铝泊纸由专卖公司经营。到1957年,卷烟重点企业由轻工部管理。1958年至1962年期间,卷烟工业又分别下放给省、地、市管理。1963年,中央决定试办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烟叶和卷烟的生产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卷烟销售仍由商业部门包销。1966年以后,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被撤消,企业全部下放,实行分散管理。从建国初期到“文革”期间,我国对烟草管理体制从集中到分散几次反复,凡集中管理期间,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反之侧管理混乱,盲目发展,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

1979年针对我国小烟厂盲目发展的混乱状况,国家开始整顿计划外小烟厂。1981年5月,国务院对烟草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于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按照国务院授权,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国务院对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专卖体制初步形成。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国务院于1983年9月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决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部的行政管理。《烟草专卖条例》的发布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真实确立。

国家烟草转卖行政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管理;卷烟、雪茄烟生产 计划管理;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计划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等等。

对烟草专卖品一是依法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监督,二是依法实行垄断经营,这是实施烟草专卖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对烟草专卖品垄断经营方面包括依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垄断经营组织,并按烟草转卖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垄断经营。

我国目前对烟草专卖品的垄断经营组织大体上还保持1981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挂牌后逐步形成的格局。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的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家专业性公司及中国烟草交易中心。这六家专业性公司是分别负责有关烟草专卖品垄断经营业务方面的管理、指导,并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除上述六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外,各地主要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了31个省级公司,200多个地区级烟草分(市)公司,1800多个县烟草公司,分别负责所在行政区划内的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

烟草公司这种上下成线,左右成网的组织体系,构成了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的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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