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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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买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主旨

本条是烟草专卖品中烟丝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烟丝必须是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烟叶、复烤烟叶均是烟草专卖品,是卷烟雪茄烟生产的原料。烟草薄片是近些年来为节约利用原料,把从前废弃不用的烟梗等通过加工制成纸状的薄片,再切割成丝状,用于卷烟生产。

第二, 烟丝必须是商品。所谓烟丝成为商品,一是要具有一定的生产批量,二是进入市场,三是要通过买卖用于个人吸食消费或工业使用。因此,如果是个人自种烟叶,自己加工成丝,供自己吸食或少量在集贸市场进行出售的,不应例入本条所规定的烟丝范围。

第三,烟丝的物理形状应包括丝、末、粒状。烟丝作为一种烟草制品,在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曾作为一部分人吸烟的主要选择,即用烟斗装上烟丝或用纸把烟丝卷起来吸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卷烟工业的发展,吸食烟丝的人日趋减少,但是一些地区仍有一定的市场。如在我国云南、广西、广东的一些地方仍有相当一些人在吸食烟丝,因此也有一些烟丝 生产企业。次外,由于传统消费习惯,我国北方有生产鼻烟的,即以烟叶为原料加工成极细的末状加香料调制而成;我国新疆地区有莫合烟生产,即把烟叶、烟梗加工成粒状,用烟斗或纸卷吸食;还有我国甘肃地区生产的水烟,等等。以上这些丝、末、粒状烟草制品均属烟丝范围,应纳入烟草专卖管理。但是,对烟丝生产、销售的控制程度应有别于卷烟、雪茄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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