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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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申请领取特种烟专卖经营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办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要有当事人的申请。

申请人要有明确的、书面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由有权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并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条件,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要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力。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力时,应当有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也不能失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受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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