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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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外国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它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啬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条规定的对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并且规定了比较高度集中的审批发证程序,正是体现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本条规定的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并且是特定的企业,个人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

目前,国内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广东等11家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分公司及海南省烟草公司、深圳市烟草公司、珠海市烟草公司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主要是国内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各大涉外饭店、宾馆和旅游点及其他一些商店,最初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是以寄售的形式经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满足来华旅游、探亲、访问的外宾、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及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等的需要。目前,外国烟草制品国内普通消费者的数量已大大啬,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消费者对外国烟草制品的需要,从事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也增加了很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国烟草制品消费者的数量不断增长,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没有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且成为走私外国烟草制品的销赃地、贩私的主要实施者。对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打击力度,对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予以取缔。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外烟烟草制品的销售,是为了方便出入境的旅客携带烟草制品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主要是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商店。目前国内的口岸、机场、码头的海关监管区内均设有免税商店,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从事外烟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从事免税外烟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进行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凡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无论是烟草系统内的企业,还是烟草系统外的企业,都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本条规定了从事外国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程序。

一、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由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关系到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的总量控制和平衡;关系到保护民族烟草工业的发展;也关系到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外国烟草制品的需求,影响范围较大,因此在审批发证程序方面规定比较严格。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并认真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提供的有关文件副本及复印件。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条件,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签署同意的意见;反之,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这又是体现加强对从事上述业务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再次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是为了满足一部分特殊消费者的特殊需要,经营范围是区域性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认真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2、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再次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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