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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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叶收购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几年来随着全国烟叶生产供需形势的不断变化,非烟叶经营单位和个人插手烟叶流通领域、倒买倒卖烟叶的问题逐渐增多。内外勾结、抬级抬价、从中渔利、贪污受贿,把大批烟叶倒卖给地下烟厂和非法经营单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和企业利益,又严重地干扰了烟叶的正常流通。为了制止以上行为的发生,《实施条例》专门为烟叶收购的权限作了规定。

此条文规定的含义基本上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烟叶必须由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烟叶产区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由县级烟草公司或委托收购部门提出,经烟草分公司同意,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未经批准,不许擅自设立收购站(点)。

这里所讲的委托单位是指在零星分散地区,烟草部门力不能及的情况上委托的烟叶收购单位。当烟叶生产有一定批量时,烟草部门应设立收购站(点)。

二、不种植烟叶的烟草分、县(市)公司不准收购烟叶和经营烟叶;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县(市)公司,要按省级烟草公司的安排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不准跨地区自行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

三、烟叶的生产和收购要实行合同制,由烟草公司或委托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同生产者签订烟叶生产和收购合同,并认真实行“约时、定点、轮流交售”,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

四、烟叶收购站(点)所收购的烟叶,必须按实际收购等级全部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根据上级烟草公司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复烤厂的烟叶调入、调出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或烟草分公司统一安排。凡跨省加工复烤烟叶的,应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

五、各烟叶经营单位、各卷烟厂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销烟叶;不准直接到烟叶产地和非烟叶产地的分、县(市)烟草公司购销烟叶;不得弄虚作假,不准为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证明、帐号。

六、全国省际间的烟叶购销必须根据国家的收购计划、省际间调出、调入计划和进出口计划,由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烟叶供需双方应在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全国烟叶订货会上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烟草公司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省际间烟叶订货会议。

七、省际间烟叶购销合同的签订及调整,须由购销单位盖章,经双方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鉴章。烟草购销合同由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复印。

八、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要定期将生产所需要烟叶的等级、数量报省级烟草公司烟叶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供应烟叶。烟丝厂不准参加全国烟叶订货会,不准在省内、外自行采购烟叶。

九、卷烟厂可直接与产地烟草经营部门联合办烟叶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系统外单位联合办基地,基地所生产的烟叶,应按有关规定,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纳入烟叶调拨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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