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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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储备烟叶、出口烟叶和烟叶调拨计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调节烟叶生产的丰欠,保护农民种烟积极性,平衡烟叶需求,抑制市场价格,经过自然醇化,提高烟叶质量和使用价值,组织好卷烟原料供应,国家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烟叶。

储备烟叶的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其储存、支配权限属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别由各省级公司和总公司两级经营,业务由烟叶生产购销经营部门完成。重点分公司或复烤厂经省级公司申报和总公司批准后,可联合开展储备烟叶经营业务。

总公司和省级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储备烟叶计划,与当地和省外烟叶生产购销部门签订烟叶购销合同,并纳入总公司或省级公司烟叶调拨供应计划管理。

储备烟叶入库,对烟叶重量、等级质量、水份、包装等必须逐项严格检查验收,单独存放并标明“国家储备烟叶”字样。

储备烟叶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库。

储备烟叶的调出由总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统一安排。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储存的部分由总公司面向全国直接安排调拨,优先照顾名优和出口牌号卷烟生产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可供应出口;省级烟叶生产购销经营部门(含重点分公司和复烤厂)储存的部分,按实际储存的等级,70%由总公司以调拨通知单的形式统一安排,其余30%由省级公司在接到总公司批准的出库通知后,调往省内卷烟厂,也可调往省外卷烟厂。即使遇生产急需,省级公司要动用国家储备烟叶的,也必须报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出口烟叶的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划,编制烟叶出口备货计划和出口经营计划

烟叶出口年度备货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编制,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在上报的计划草案中必须列明产区、品种、等级、数量,经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汇总平衡,由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

烟叶出口经营计划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对贸易经济合作下达的出口经营计划,结合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的经营目标,经与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协调平衡后,分解下达到各烟草进出口企业。

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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