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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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主旨

本条是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而作出的关于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具体程序。

释义和理解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由于吸烟对人做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对烟草制品这种特殊商品,我国实行专卖管理制度,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最主要的管理措施就是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证管理,即对依法设立的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复烤厂颁发生产企业许可证,目的就是要从宏观上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控制,禁止盲目建厂,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调配。

烟草行业现已有卷烟工业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地方烟厂)180余家,烟叶复烤厂187家,烟丝厂52家。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多数企业形不成经济规模。全国180多家烟厂产量在50万箱以上的只有17家,仅占烟厂总数的9。4%,而10万箱以下的达86家,占烟厂总数的47.7%。卷烟总量从目前市场供求情况看,已经基本饱和。设立新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势必会打破目前卷烟产销基本平衡的格局。要解决烟草行业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措施之一就是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目前烟草行业组织结构高速代的主要目标是压缩卷烟生产点,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因此,对设立新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国家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并制定了非常严谨的审批程序。

本条对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由哪级部门审查,哪级部门批准及应办理哪些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首先要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凡拟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应向其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资金条件、质量保证及其他诸如原料供应、运输条件、储备条件、销售渠道及方式等必备条件。1、拟设立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充足的资金,以装备符合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机械及保证原材料的供应,还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打开国内特别是国际市场的产品;2、拟设立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还需有充足的原料。这不仅包括烟叶、烟丝、滤嘴棒、烟纸等原料,还应包括水、电等有关能源的供应来源,这一点对保证该企业的正常生产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都至关重要;3、运输条件对一个企业建设也是不能忽视的,企业的产品虽然不错,但交通不便,原材料不进去,产品运不出来,会严重影响一个企业的效益;4、储备条件。由于卷烟生产有一定的特殊性,烟叶应存放一至两年,使之自然醇化,生产出来的卷烟味道才会纯正。但储备烟叶需要占用相当大的资金,还要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储备仓库。5、要有相应的生产场地。烟草制品生产不同于某些企业只需要委很小的生产区域小作坊式的生产,要使其产品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在机器装备上就要与国际先进水平相近,就需装备一定数量的烟机设备,而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工程复杂,需要占用较大的场地,这些条件都应具备。

二、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过对上述一系列条件的审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条件,将有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对该企业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全国烟草行业整体的布局要求,是否符合烟草行业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查。

通过对拟设立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全面审查,认为符合各项条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将会注明具体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卷烟、雪茄烟,还是生产烟丝、复烤烟叶。许可证中还会记载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项内容。

领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正式生产前,还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至此,该企业的设立方为合法、有效。领取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烟草行业的有关规定、政策,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将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甚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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