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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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具体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批发是指提供再次转售或供生产加工而出售商品的交易行为。批发包括:批发企业把商品出售给其他批发企业供其进一步转售;把商品出售给生产企业供其生产消费;把商品出售给零售商供其转售给直接消费者。批发的每次交易额和数量可大可小。一般批发企业根据所售商品的特点,规定批发量的最低起点。

批发是烟草制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国家通过对批发渠道的管理来控制市场,实现垄断经营,决定烟草制品的分配和供应。本条规定,使得烟草制品流通和各个环节置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下,这是由烟草专卖制度所决定的。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于承担烟草制品调拨经营业务的烟草公司,从事烟草制品批发、委托批发业务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但是,凡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我国现代烟草制品流通管理机构分为:(1)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全国卷烟市场的安排及执行国家调拨计划;(2)省级公司销售处(部、公司)负责省内卷烟市场的安排,落实国家调拨计划;(3)二级批发机构(即分公司或二级调拨站),执行省级公司的收购、调拨计划;(4)三级批发机构(简称三级站),是烟草公司的基层单位。从现行的烟草制品流通渠道看,烟草制品一出厂首先要由产地二级批发机构(简称二级站)收购,然后由二级站销给三级站,再由三级站销到各零售网点,最后才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几个环节,其中批发环节就要经过几道。

二级批发机构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可以跨省经营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三级批发机构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内经营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在一些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的地方,仅靠县烟草公司一个三级批发站供货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国有、集体商业包括供销社代为批发。委托代批点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受委托的批发企业只能在委托的烟草公司进货,在委托范围内经营,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无论哪一级批发企业的设立,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后,均须向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的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凭借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经营活动。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批发业务。不准向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供货,不准为不法烟贩提供卷烟货源及购销合同等。这是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取缔非法活动,促进烟草制品流通领域沿着健康、正常、有序的轨道发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含临时零售)业务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售业务一般是把商品直接送到个人消费领域而不可继续转卖的商品交易行为。包括把商品出售给消费者供个人生活消费;把商品出售给集体消费者供集体消费。零售的基本特征是:商品一经出售,便离开了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使消费者的需要得到满足,而最终实现了自身价值。所以零售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主体:

一是企业,指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部门。目前,在我国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是卷烟零售网点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卷烟零售环节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对卷烟市场销售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来实现的。其他集体商业企业,是劳动群众集资兴办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在组织卷烟商品流通、活跃市场等方面,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是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个体商业具有投资少、规模小,分散灵活的特点,是商品流通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我国吸烟人数较多,要方便这些消费者随时随地能买到卷烟,就要做到点多面广,仅靠国有商业和供销社还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集体、个体工商户零售点营业时间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要管理好众多的零售网点,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

首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要按正常渠道进货,即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购进货源的,属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我国烟草制品现行流通渠道是:生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批发→委托批发→零售点→消费者。

其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审批发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享受权力、承担义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变更。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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