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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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烟草工商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必须认真学法、守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行业内部有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经营,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内部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必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否则就会造成整个系统的运作失调。在烟草系统内部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专卖管理,把专卖管理工和贯彻到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为此,《实施条例》特别规范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只有把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完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才能保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有效地实行专卖管理,必须从内部入手,强化内部管理。在实行产供销、内外贸、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行业,内部不乱,外部就不会乱。管理外部是治标,管理内部才是治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内部行为,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烟草工商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做守法经营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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