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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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主旨

本条是对假冒商标烟草制品进行鉴别检测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国家对烟草制品实行高税政策,受经济利益驱使,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制造、贩卖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造成国家财税大量流失。为整顿烟草制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近几年加大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力度,对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一律没收,公开销毁。对在市场上发现有假冒嫌疑的烟草制品实行扣留,进行真伪的权威机构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

目前,依据本条规定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共14个,其中,中国烟草标准化质量检测中心(郑州),承担检测区域为: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湖北、北京;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兰州),承担检测任务区域为:甘肃、新疆、陕西、宁夏、青海;广东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广州),承担检测任务区域为:广东、广西、海南、江西、福建、湖南;吉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长春),承担检测任务区域为: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天津;浙江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杭州),承担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区域为:江苏、上海、安徽、浙江;云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昆明),承担的检测任务区域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新增设的有上海、安徽、福建、湖北、江西、山西、河南、黑龙江烟草质量检测站,负责本省辖区的检测工作,并承担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任务。

本章是关于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是指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复烤烟叶、烟叶(包括烤烟和名晾晒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目前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即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除此之外,通过邮寄、异地携带也是属于烟草制品的一种运输形式。

由于烟草专卖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对其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四章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更是将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单列一章。我们知道,离开了运输环节,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就难以实现。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的专卖工作做得好,就为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专卖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是整个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全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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