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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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制品转关运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分为进口的烟草制品和出口的烟草制品。

进口的烟草制品的监管期间是指进口的烟草制品从国境以外通过我国海关进入我国境内,从进入我国国境开始,直至其办理完各项海关手续前,都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出口的烟草制品的海关监管期间始于申报,结束于出境。

根据海关法有关转关运输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输海关手续,即在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进境地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办理海关手续。但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营业地不一定与货物进出境地相同。所以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即货物指定到达的地方或国内转运的到达地点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即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国内转运的始发地办理海关手续。

关于转关运输的具体规定:

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督下,从一个海关运输到另一个海关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从进境地海关入境后,运往设有海关的指运地的进口货物运输;2、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已办理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督放行的出口货物的运输;3、由国内一设有海关的地点转到另一个设有海关地点的货物的运输。

转关运输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押运转关货物至另一设有海关的地点,对转关货物实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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