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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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的原则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对《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它具有专属性和强制力,即该监督检查职能只能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具有排他性;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的过程中,被监督检查的对象只能接受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阻扰;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字监督检查中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为了切实有效地行使监督检查权,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这是有效行使监督检查权,切实维护《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严肃性的重要条件。

本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应当从三方面理解,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对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无权行使该项权利;三是明确了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时,有权进行查处,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可以查处的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擅自收购烟草的;二是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三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包括无证经营的或者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的;四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五是违反免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的;六是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其他违法案件,如违反烟草专卖品拍卖的有关规定的案件等。

本条还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专卖管理,非法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进出国境的行为。贩私是指批发、零售上述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累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二是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商标所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注册。伪劣是指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由于我国是烟草制品的消费大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外烟走私活动,市场上摆卖外烟的日趋增多,这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给名族卷烟工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同时,近几年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也屡禁不止,对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合法的卷烟生产、销售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面对大量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积极组织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毕竟不是打私、打假的职能部门,只能从专卖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自身的职能、任务,配合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打私、打假工作。本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正式从法律上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在打私、打假斗争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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