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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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设立及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自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为适应不断发展到经济形势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流通体制进行了不断改革,这对理顺烟草专卖品流通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建立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改革措施,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和完善烟草专卖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规范交易、公平竞争的卷烟流通体制。这项改革措施实行以来,对于打破烟草专卖流通领域存在的市场封锁,促进烟草制品的流通,满足全国各地区、各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于促进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进行平等竞争、提高产品质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近两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对烟草专卖制度存在片面认识,把烟草专卖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立起来,在经济利益的诱惑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很多非法的烟草专卖品,特别是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已达三百多家。这些非法交易市场常常成为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以及伪劣产品的集散地,严重扰乱了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也是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反活动十分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烟草专卖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促进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包括烟草专卖品的批发市场以及专门从事烟草专卖品交易的集贸市场。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履行审查批准程序。

由于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对于烟草专卖品的流通影响大,涉及面广,且目前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因此,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审查批准权集中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专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审查过程中,对具备下列条件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可以予以批准:

一、凡进入市场参与批发交易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委托批发许可证,省外的批发单位不能参与当地市场的交易活动,毗邻地区(县与县)按传统供货渠道购销双方批发单位可进入交易市场。

二、批发销售的对象只能是持证经营者,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者提供货源。

三、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的单位,其货源必须来自正常渠道;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烟草专卖品,不得进入市场。

四、禁止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进口卷烟和伪劣卷烟。

五、当地持有零售许可证的国营、集体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可以从批发市场进货,但不允许转批。

六、要备有交易市场章程和管理办法。

七、要符合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合理布局的要求。

对于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存在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上述条件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不得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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