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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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现象,特别是非法购置烟机制造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问题还十分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共查获非法购置的烟机千余台(套)。这些非法购置的烟机,成为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工具,严重扰乱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防患于未然,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先后于1990年在深圳设立了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于1992年在昆明设立了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不增加编制和不加重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出驻厂特派员。实践证明,国务院烟草专卖局驻南方和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及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派驻人员,对打击非法购置烟机、非法生产烟草制品、非法烟草专卖品以及制止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全国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派出机构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派驻人员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规范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的行为,本条对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几层含义:

一、只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设立派出机构,省及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设立派出机构。

前几年,在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过程中,各省、市烟草专卖局为加强运输环节的烟草专卖管理,与一些行业、部门通过协商,组建了省、市烟草专卖局派驻铁路、公路、林业等烟草专卖检查、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对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对这些派驻机构的性质、职能、职责范围等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致使一些派驻机构把主要精力用于参与经营活动,产生了一些问题。对于这些派驻机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加以规范。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派出机构时,要从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考虑设立派出机构的必要性。派出机构只能在重点地区设立,如烟草专卖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地区、烟草专卖经营中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地区等。设立派出机构不能违背精简机构、精兵简政的精神,更不能增加企业负担。

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时,也要考虑其必要性,并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派出机构、派驻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对其工作加以管理、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派驻人员要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失职,也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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