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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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享有的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承担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主要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着诸多的烟草专卖管理职能,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是其承担的诸多职能中重要的一部分。据不完全统计,《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共计100余万元起,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实行,但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非法生产、经营或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举报后,在向嫌疑人进行调查时,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时受到拒绝,给查处违法案件带来很大难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条例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与违法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违法案件的嫌疑人是有违法行为疑点的人,而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有权询问上述三种人,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违法案件是否发生、案件的事实情况等,取得证人证言,以便对案件作出处理。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如果确定有违法案件发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包括对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地点,非法批发、零售烟草专卖品的营业场所等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发现违法的实物证据,以便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并减少国家损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理,如予以扣留、封存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理措施要严格依法进行,如果违法进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是为了便于其取得证明违法案件事实的书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职权时,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本条规定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获取证明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从而有利于其对案件作出正确判断和适当处理。应当强调,本条规定的三项职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才能行使,否则无权行使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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