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转运证制度。本条例对烟草专卖准运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烟草专卖转运证的确立,对于加强烟草专卖品产、供、销环节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的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烟草专卖体制的稳定和巩固,保证烟草专卖制度的落实,也有着重要意义。实行准运证制度,便于区别运输环节上的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界限,这对于有效地遏止非法生产、非法倒卖及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准运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后,更重要、更艰巨的工作是该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理,通过上路检查等形式,发现和查处了一大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也有利地打击了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但是,在近几年治理“三乱”的过程中,各地对现有检查站(卡)进行了清理,对行政部门上路检查也进行了严格控制,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运输检查有了一定难度,有些地方还出现烟草专卖执法队伍一上路检查,烟贩就向“治理”三乱办公室“举报”的现象。而烟草专卖准运证制度的实施,如果没有必要的检查手段,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为了有利地打击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保护合法运输、经营,维护烟草专卖准运证制度,有必要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检查权。

本条规定有权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关部门主要指公安、交通、工商、海关等部门。进行检查、处理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即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从事烟草专卖品运输的活动,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三、使用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多样,如可以在接到举报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可以在依法设立的检查站进行抽检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可采取处理措施,如暂扣违法运输的工具、封存或扣留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

总之,为了保证《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确立的烟草专卖准运证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打击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贩假、非法倒卖的违法行为,管好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环节,保护合法运输,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对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