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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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我国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逐步壮大,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得到改善。推广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推广队伍的加强促进了科技推广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此外,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极大促进了当地畜牧业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畜牧兽医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滞后限制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畜牧业科技投入与产值比重不适应,近年来国家对畜牧业的科技投入占畜牧业总产值的比重比较低,低于种植业的比重和整个农业的比重;科技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突出表现为提高产量的技术多,改善质量、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少;外来引进的技术(品种)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良种化等于洋种化”;一般性科技成果多,重大突破性成果少;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覆盖率不高,突出表现为畜禽良种体系还很薄弱、良种覆盖率低、实用技术到户到畜率低;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正处于改革动荡中,科技推广服务跟不上畜牧业发展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2005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1.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2.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3.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4.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3.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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