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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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发现的畜禽资源临时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未被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二是保护方案应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全国各地资源状况的调查,及时发现我国历史遗留下来未被发现和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对这些遗传资源进行梳理和分类,可以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本法第十条又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要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但在鉴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或畜禽所有者可能因不了解新资源的价值,忽视了对其的保护,或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空子,不恰当利用这些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因此,本条规定了临时保护的措施,把畜禽遗传资源调查、鉴定评估制度有效衔接起来,形成统一整体。此外,有些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可能是我国特有的或濒危的畜禽品种,畜禽品种的生长繁殖和生存环境、区域密切相关,部分地方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已不利于其存活和繁衍,导致在发现时数量已经很少。规定临时保护制度,有利于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紧急应变安排,采取异地保护等措施,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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