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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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品种培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种畜禽是推动畜牧业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建设新型的良种繁育体系,高效率地选育推广健康、适应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且生产性能高的良种畜禽,是实现畜牧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发展目标的基础,是提升畜牧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适应新阶段畜禽良种科研、生产、供应、监管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国家重视种畜禽培育和推广工作,畜禽良种繁育体系逐步健全,促进了主导种业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推动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初步构建了新型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1998-2005年,农业部先后利用国债资金投入24.47亿元,其中中央下达基本建设投资9.55亿元,地方配套、承建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合计项目总投资14.92亿元,改建和完善畜禽良种场(测定中心)422个,其中种猪场106个,种牛场(站)135个,种羊场77个,种禽场42个,蜂、兔等小品种场9个,畜禽测定中心20个,资源场32个,家禽基因库1个,初步建立了以国家级重点种畜禽场为核心,省级种畜禽繁育场相配套,资源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与畜牧业区域生产及不同畜种生产方式和格局相适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规模的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育、繁、推、管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增强了供种能力,年新增供种能力:良种猪38万头,种禽675万套,牛细管冻精650万剂,优质细毛羊和绒山羊6万只,分别比1998年增长40%、25%、20%和60%。丰富了畜禽品种,提升了畜禽品质。实施期间,通过选育等措施培育了一批适应不同生产模式的优良新品种。近几年来,苏太猪、军牧1号等26个新品种通过了农业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畜禽品种资源。这些品种(配套系)产量普遍比现有品种增产10%以上,新培育的品种(品系)在提高我国畜禽生产水平和畜产品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国内繁育长白猪为例,长白猪生长至90千克所需日龄已由185天降至165天,日增重已达750克以上,提高166克,料肉比已由3.3降至2.9,品质提高效果明显。畜禽良种普及率和畜禽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供种能力和供种质量提高,有效地加速了畜禽品种改良速度。到2002年末,猪良种覆盖率已从1997年的90%提高到95%,肉牛从30%提高到35%,奶牛从60%提高到70%,羊从55%提高到60%,蛋鸡从70%提高到80%,白羽肉鸡基本实现良种化。畜禽良种的普及,促进了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猪牛羊出栏率分别从1998年的123%、30%、68%提高到2002年的123.9%、34.3%、78%。地方畜禽品种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本着“重点保护、分散开发”的原则,重点建设了国家基因库(包括江苏的家禽基因库和北京的家畜基因库),并选择滩羊、秦川牛、连城白鸭、大花白猪、蓝塘猪、槐猪、复州牛、延边黄牛等几个资源场,结合原种场建设,完善了资源场的基础设施,建立了保种群,使这些场既能向社会提供优良种畜禽,又能较好地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国家基因库的建成,通过应用胚胎、冻精等现代高新生物技术和现代保种技术,大大提高了集中保存品种资源的能力。种畜禽质量标准和监督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种畜禽质量标准是规范种畜禽生产的基础,1998年以来全国新审批发布了种畜禽地方系列标准36个,初步建立了种畜禽质量标准化体系。与此同时,全国初步建立了公正、权威的质量监督监测体系。目前,已在武汉、广东建立了农业部种猪测定中心,并通过认证;两个部级牛冷冻精液检测中心正常运行;在江苏和北京建设的两个国家家禽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已投入使用;在内蒙古和新疆建立了种羊及其产品检测中心。一些有条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还建立了自己的测定体系,对保证出场种畜禽达到品种标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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