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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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品种审定和鉴定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对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对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规定。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新发现的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地方畜禽品种或类群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审定是对新培育或新引进的品种、配套系进行审查鉴定,决定该品种、配套系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对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实行审定、鉴定和公告制度,可有效保护我国畜禽遗传资源,提高畜禽品种质量,促进畜禽品种的培育和推广,规范种畜禽市场秩序,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区养殖的品种或劣质品种,避免或降低给畜牧业生产和养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因此,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199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确立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和认可制度,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种畜禽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鼓励和支持新品种培育,加快畜禽良种推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畜禽遗传资源的不断发现,种畜禽质量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原《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畜牧业生产实践的要求。如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由于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权的分级,造成各省的畜禽品种委员会在审定过程中标准不一、品种名称混乱、质量层次不齐,严重影响了种畜禽市场与管理。因此,第一款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废止过去的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体制。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不再授权各省(区、市)审定鉴定权。审定鉴定权的集中可有效防止不同地区相同品种名称的混乱,遏制地方利用审定权搞地方保护,更有利于促进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推广和应用,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本款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管理办法。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二款是对中间试验的规定。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试验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性以前的科技活动。它对于验证和完善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大规模生产提供经验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实践证实,畜牧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较大,生产周期长,地域明显,如果没有中间试验环节,盲目地将实验室阶段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很可能给畜牧生产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然而,作为连结实验室与商品化生产的中间试验环节,又存在投资高、风险大、管理漏洞多等不利因素。因此,有必要在鼓励从事中间试验的同时,对中间试验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鼓励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申请审定前进行中间试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管理工作。

本条第三款是对保护科研成果的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是培育人员的科技成果,是培育人员智慧的结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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