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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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主旨

本条是对种畜禽进口条件及管理、进口畜禽的选育推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对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单位及批准文件有效期的界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也就必须是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因科学研究需要或新建种畜禽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明文件)。这样能保证进口种畜禽行为与畜牧业生产科研紧密联系,防止中间环节出现囤积、倒卖现象,有利于进口种畜禽的监管,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有序规范进行。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同时不得提出跨年度的种畜禽进口申请。在进口种畜禽实际操作过程中,六个月时间能够完成。时间太短,准备不足,容易造成反复审批。时间太长或跨年度的进口种畜禽,不利于种畜禽进口的监管。对于本年度内批准文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申请单位根据实际进口时间需要,可以申请修改批准文件有效期,但与上次申请有效期连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第二款是对进口的种畜禽的技术要求。其包括引进品种的培育过程、品种标准、生产性能、品种的产地、分布及气候环境、有关图片资料等。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为种用活畜的,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证明。引进种畜禽还需要提供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确保引进的种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著名品种或优秀杂交组合配套系,具有优良的生产性能或独特的经济性状,不会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能够对我国畜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条第三款为种畜禽进出口管理也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种畜禽是特殊的畜禽遗传资源,除遵照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对种畜禽进口条件及推广管理作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特别规定。四本条第四款明确国家鼓励对进口畜禽进行选育,并对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推广的条件作了规定,适用于本法第十九条关于种畜禽品种审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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