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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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质量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本条所讲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类是国务院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它们是本法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监督。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一种非行政监察、依职权的行政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即对种畜禽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监督的对象认为对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必须遵循监督管理的主体要合法、监督管理的对象要合法、监督管理的内容要合法的原则。(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为种畜禽质量安全。例如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按照计划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等。2.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对种畜禽的质量进行认定,要通过有关的技术数据确定涉及的种畜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由有关的技术机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为此,本条规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关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涉及的种畜禽的质量状况进行检验鉴定,以取得有关的技术依据,作为监督检验种畜禽质量的证据。3.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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