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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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蚕种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农业,其提供的产品属于动物产品,蚕种的管理纳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必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蚕大国,丝绸贸易在国际上占优势地位。蚕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兽类和禽类,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蚕纳入畜牧业的范畴。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家畜的概念是:“广义的家畜包括所有不分年龄、地域、饲养目的的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包括各种大小的四足动物、禽类、昆虫(蜜蜂)以及昆虫的幼虫(蚕)。”就是除在野生环境下生存的野生动物外,所有人工饲养的四足动物、禽类、昆虫(蜜蜂)以及昆虫的幼虫(蚕)等都属于畜牧业的范畴。当然,在管理上蚕有区别于畜禽的特性,本法中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另外,从生产实践来看,养蚕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蚕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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