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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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主旨

养蜂生产者在养蜂生产过程中,要遵循国家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养蜂生产和用药。

释义和理解

基本的要求是按照“NY/T5139-2002蜜蜂饲养管理准则”、“NY/T639-2002蜂蜜生产技术规范”、“NY/T638-2002蜂王浆生产技术规范”、“NY/T637-2002蜂花粉生产技术规范”、“NY/T629-2002蜂胶生产技术规范”、进行养蜂生产;按照《兽药管理条例》、“NY/T5138-2002蜜蜂饲养兽药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及中国养蜂学会在全国开展的“蜂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中的要求,进行规范生产和用药;不得乱用、滥用蜂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养蜂器具也需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的、污染蜂产品、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养蜂器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的,盛装过药品、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容器盛装蜂产品,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蜂蜜卫生标准》(GB14963-2003)、国家强制性标准《蜂蜜》(GB18796-2005)及其他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蜂产品的质量。生产出的蜂产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即将出台的蜂王浆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蜂胶、蜂花粉等国家蜂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兽药残留最高限量,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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