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主旨

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养蜂者转地的便利、检疫要求。

释义和理解

我国疆土辽阔,蜜粉资源丰富,气候不一。“追花取蜜”,转地放蜂,已成为我国养蜂生产的特色,养蜂生产者转地放蜂受国家允许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转地养蜂生产者在当地安置蜂群,各地农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安排良好环境的养蜂场地,不得收取占地费;当地公安部门有责任维护转地养蜂生产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协助解决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纠纷,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蜂群运输过程中,属于生、活动物,在港口、路口应优先放行,允许运蜂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以避免运蜂车辆由于天气炎热、堵车或停滞时间过长而导致蜜蜂窒息而死,造或不必要的损失;允许蜜蜂及蜂产品列入“绿色通道”;为养蜂生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的蜂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合格者发给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开具发票。不得擅自乱收费。蜂群转地时,要求养蜂生产者携带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伪造或持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均不得对定地或转地蜂群进行重复检疫。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