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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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主旨

本条是有关进行畜禽交易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技术规范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独立文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定,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就畜禽而言,主要是与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以及其他与动物健康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保障畜禽质量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进行交易、市场上出售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畜禽标识管理制度,规定在畜禽适当部位应当加施标识,是加强畜禽质量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的需要,畜禽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畜禽出栏上市时,按规定加施标识。对没有按规定加施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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