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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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长期以来,部分单位和个人在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中,不考虑施工范围、施工时间、开采程度以及爆破的强度,随意开采,任意爆破,对铁路设施设备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威胁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因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导致的铁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针对上述现象,2005年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作出了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禁止采矿、采石及爆破的规定,成效显著。然而,在实践中,随着采矿、采石以及爆破作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显得过于简单。此次修订对原来的禁止条款进行了调整。

本条第一款是对于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规定了适用的区域,即铁路线路两侧。二是在上述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即,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铁路安全保护要求。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作业原则、作业程序、作业人员资质要求等内容,是采矿、采石和爆破作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安全作业的根本保障。如200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其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单位方具有爆破作业资格。爆破作业单位还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时,还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是指在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领域,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是对相关作业技术上的指导和要求。如《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爆破现场炸药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米内无铁路的场所;爆破器材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铁路不应小于50米。铁路安全保护要求,主要是指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企业内部标准、规范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例外规定。该款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不得擅自进行。本次修订取消了1000米范围内严格禁止从事上述作业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对这些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事实上,在铁路两侧实施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对铁路安全的有害效应主要与爆破规模、爆破方式、地形地质条件、控制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密切相关,仅从爆破方式来看,就可以分为洞室爆破、大规模深孔爆破、一般深孔爆破、一般浅孔爆破、控制爆破、地下开挖爆破等等,不同爆破方式的影响距离差别非常大。如果对爆破作业完全放任,一旦在铁路线路附近实施大规模、高烈度的爆破作业,其安全影响区很容易达到1000m半径范围。此外,地形地质条件、控制防护措施也直接关系到爆破作业的影响区域。因此从确保铁路安全运营的要求出发,对1000米范围内的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需要进行管理。二是,在本款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必须事出有因,确实需要,如修建道路、水利设施等公共工程。如果并无必须的事由,则不应当从事上述作业活动。三是,确需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之所以规定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主要是为了强化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因为在铁路线附近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不仅直接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安全,也有可能影响铁路通信信号或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运用质量,如果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达成一致,共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可能干扰正常的运输调度指挥,甚至可能导致行车中断、列车倾覆等重大事故。例如,爆破施工或处理危石有碍接触网安全时,应由供电部门配合并进行停电作业;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的地区也不能使用普通雷管起爆。诸如上述施工中所面临的种种情况,只有铁路运输企业最了解,也只有铁路运输企业才能配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之所以规定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要是为了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这里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与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密切相关的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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