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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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通信设施的规定》,明确指出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该规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类设备:一是架空线路,指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二是埋设线路,指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备;三是无线线路,指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附属设备。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属于通信线路设备范畴,不仅密切关系着铁路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由《关于保护通信设施的规定》和本条例共同予以调整,对其的管理也应当接受信息产业部门的统一管理。

本条前款是关于对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的规定,强调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这里的国家标准,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如《保护通信设施的规定》第九条对于通信线路的建设提出的原则要求,即应当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等。在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应当遵守上述原则。除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外,架设、铺设行为还应当应当符合具体的技术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此外,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遵守以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要求:一是,除与机车车辆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限界检查器等以外,信号设备的任何部门不得侵入现行国标GB146-59规定的建筑接近限界(包括曲线部分的加宽);二是,所有信号设备的安装,均须符合批准的安装标准图和设计图的要求;三是,信号设备的联锁关系,必须与批准的联锁图表一致,并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四是,各种基础或支持物不应有影响强度的裂纹,安装稳固,其倾斜限度不得超过10mm。信号机柱应垂直安装,其倾斜限度不应超过36mm。各种信号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特性,都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五是,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均应加锁、加封或装设计数器;六是,铁路信号设备及其电路,应保护在发生故障时导向安全,以免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后果;七是,凡与交流电源引入、架空线(包括架空线电缆接入)及轨道电路等外线连接的信号设备,必须设置外部防护设施(雷电防护、安全地线等)。

本条后款是关于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维护、管理义务的规定。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对铁路运输至关重要,调度指挥、列车运行都离不开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随着铁路改革的推进,隶属原铁道部的铁路电信企业均已从铁路系统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电信运营商。为明晰权责、保证铁路的安全运输,本条例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和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塔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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