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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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条对公证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分别设立了直辖市公证处、市公证处、区公证处和县公证处。公证暂行条例实施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部规定省、自治区可设立公证处;经司法厅批准,报司法部备案,可以设立自治州公证处;自1993年起,司法部对公证处进行改革,允许在同一区域内设立若干个公证处,可以按经济区设立公证处。这样我国建立起了四级公证处体制,即国家(长安)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市辖区)公证处。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证处之间的竞争,推动了公证的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和公证的深入发展,这种体制也暴露了它的一些弊端。

针对上述四级公证处体制的弊端,本条对公证机构的设置做了下面一些调整:第一,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原则,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本条规定“统筹规划”,旨在说明公证不是市场行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指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证机构的设置。各地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公证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意味着公证机构的设立要实行总量控制,不能随意设置。综合上述因素,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要争取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机构,形成一个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公证执业环境;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可以只设立一个公证机构;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地区,可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二,明确了在国家、省一级、地区、盟、州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但允许继续在直辖市设立公证机构。第三,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第四,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五,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数量。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本条对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和公证发展要求的。它的好处是:第一,减少了当事人的搜寻成本。经济学认为,当事人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要具备关于该交易的充分信息(例如,消费者必须知道有哪些商品,它们以什么价格出售以及在哪里出售),搜寻这些信息是有成本的。在市场竞争中,价格分散性和质量差异性越大,当事人的搜寻成本越高。同样道理,当事人在进行公证的时候,也要具备关于该公证的充分信息(例如,当事人须知道有哪些机构,这些公证机构有哪些权利,以及它们设置在哪里,它们的服务如何等),要搜寻这些信息同样是有成本的。四级公证处体制使公证机构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而公证机构的高度分散性则加剧了当事人的搜寻成本。根据本条规定公证机构设置在一级层次上,减少了公证机构的分散性,从而减少了当事人的搜寻成本,有利于提高公证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第二,有利于公证管理机构对公证机关进行管理。在四级公证处体制下,公证管理机关的管理面临诸多问题。现行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总体上设置在一个平台上,有利于管理机构进行归口统一管理,进而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第三,有利于为区域经济服务。公证行业的重要任务是为经济服务,而经济是以一个个区域市场表现出来的。行政区域并不必然代表着一个经济区域。第四,有利于解决一些历史的、区划的、自然的问题。公证机构设置在市一级上,如上所言,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便于行政机关进行管理,避免不正当的竞争,便于为区域经济服务。然而,考虑到历史、区划和自然等特殊情况,对此不能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特殊情况,通过在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可以合理地解决上述问题。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同一层级设立,也就是说要整体设立在一个平台上,

在一个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如果城区范围的市辖区设立了,市就不再设立。各公证处主体地位平等。该条的立法旨意在于鼓励适当、有序、规范的竞争。在四级公证处体制下,公证处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事实上却不平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无序的竞争。本条关于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将使公证处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平等主体的适当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公证效率和公证服务质量,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另外,这也是与第六条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相对应的,层层设置公证机构是以承担行政责任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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