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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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主旨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度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合法地位,但这仅是其致力于某项事业的开始,它还需要规范自我行为,不断完善和发展。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我国工商登记、社团登记的实践证明,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限和法定的程序主动接受年度检查。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在同一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住所地受委托管理其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2款取得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程序接受年度检查。但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后,简化年检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年度检查要首先着重就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方面进行检查,掌握其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2.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依法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是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且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是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准绳。年度检查时,应依照其章程检查其活动有无超越、违背章程的行为。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其内设机构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年度检查要认真核对变化和备案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可结合对其年度资产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查,并结合财务审计综合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活动。

年度检查的程序:

1.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2.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3月31日前,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材料,一并送交其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3.每年5月31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4.经检查核实,对年检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或限期整改,或作出处罚。年检结束后,年检报告书一份交还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登记证书》副本;

(3)年度资产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4)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手续;

(4)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违反章程开展活动的;

(3)设立分支机构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收费、集资的;

(5)违反财务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6)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的;

(7)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

(8)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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