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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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所应受到的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八种违法行为,这八种行为中,有的行为是违反了本条例前面各章的有关规定,有的行为是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中任何违法行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各种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形成各种法律关系,要遵守方方面面的法律,违反任何法律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税收、物价、卫生、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均应当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处罚。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除了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外,如果有关国家机关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法律,虽然未构成犯罪,但是对社会安全、秩序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认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应当再存在下去,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撤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除了登记管理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直接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其他国家机关只是有权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建议,至于是撤销登记还是给予其他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什么样的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对违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给予这两项处罚或者决定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也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财物、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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